中共赫章县委组织部
关于转发《中共毕节地委组织部<关于认真做好
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>》的通知
各乡镇党委、县直机关党委、公安局党委、党校党委、国税局党委、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党委:
现将中共毕节地委组织部《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毕组发[2008]4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做好文件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。结合我县实际,一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各党委要按照文件要求,认真测算本党委所管辖党员交纳党费的收缴基数,对照党费收缴比例,确定党员交纳党费的金额。2008年4月20日前,将《赫章县党费收缴标准核实表(一、二、三)》经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基层办(见附表,同时发邮件或报盘。联系电话:3232806;邮箱:zzbjcb@163.com)。
二、从2008年4月1日起,各党委要严格执行重新核实后的党费收缴标准,并于每年7月初和12月底将党费全额上交县委组织部。各基层党组织不得自行留存,不得挪作他用。
三、2008年1月份至3月份的党费,各党委要按照《中共赫章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赫组发[2007]43号)中核实的党费进行收缴。
四、党费由党员亲自向党支部交纳,并由支部规范填写党费证。党委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各党支部上交的党费。党费应设立专户存入银行,严禁个人长期保管大量现金。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每季度要公示一次,加强对党费收缴工作的监督,增强工作的透明度。
五、各党委要在认真分析党员思想状况的基础上,以支部为单位,进一步教育党员自觉交纳党费,增强组织观念,提高党性修养,履行好党员基本的义务。
六、各党委要对党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,对不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,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党费管理人员的责任;对违反党费收缴、管理规定的,要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,要依法处理。同时,县委组织部将对各党委党费收缴情况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。
附:1、中共毕节地委组织部《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毕组发[2008]4号);
2、省委组织部《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黔组通[2008]25号);
3、中央组织部《印发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中组发[2008]3号);
4、赫章县党费收缴标准核实表(一、二、三)。
中共赫章县委组织部
2008年4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