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
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
通 知
各市(州、地)党委组织部,省直机关工委、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国资委党委、省委国防工委:
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》(组通字[1998]2)下发以来,我省各级党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要求,认真贯彻执行,使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。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,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,以及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落实,经党中央批准,2008年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了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,对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。为认真抓好中组发〔2008〕3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,现就认真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迅速组织学习,把中组发〔2008〕3号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党员
各级党组织要把中组发〔2008〕3号文件精神纳入2008年4月的学习内容,认真组织学习。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,确保熟悉掌握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。各基层党组织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文件要求原原本本、不折不扣地传达到每一个党员,特别是要注意向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、流动党员传达到,以便他们了解文件的新规定和新要求。
二、做好执行党费收缴新规定的工作
1、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要与本单位人事、财务部门协调配合,按照中组发〔2008〕3号文件要求,于2008年4月30日前,共同做好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的核定工作,并及时告知党员本人。党员提出疑义的,要认真复核,并负责地做好解释或纠正工作。
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党费交纳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逐月核定。
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党费交纳基数,每季度核定一次。
2、根据贵州实际,农民党员交纳党费,原则上每人每月交纳0.2无。
3、各市(州、地)党委,省直机关工委、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国资委党委、省委国防工委每年按本地、本系统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%上缴省委;
党的关系在省国资委党委的铁路、民航系统党组织,每年按照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10%上缴给省国资委党委的党费,省国资委党委按照实收总数的30%上缴省委;
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%上缴给所在市(州、地)党委的党费,由各市(州、地)党委留存;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,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%上缴给省委的党费,由省国资委党委代收后,再按实收总数的30%上缴省委。
4、党员实交党费总数和铁路、民航系统、金融机构党组织上缴党费总数,以《党费收支、结存情况表》的统计数据为准。各级党组织要如实填报《党费收支、结存情况表》,尤其是基层党委要把《党费收支、结存情况表》中“党员缴纳”一栏填写清楚;《党费收支、结存情况表》中“其他”一栏也要如实填报,并在“补充资料”中区分铁路、民航系统和金融机构党组织上缴的党费总数。
5、上缴省委的党费,必须于次年3月底前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,不得少缴或拖延。
6、各市(州、地)党委,省直机关工委、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国资委党委、省委国防工委所属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上缴或留存此比例,由各地、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。
7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,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按50%的比例留存,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,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使用党费开展活动,必须符合党费使用范围,并按照财会制度管理。
8、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的规定,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,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,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,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;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(如×××党委,×××党委组织部,中共×××委员会,中共×××委员会组织部),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;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,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3〕第5号)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。
三、加强领导,落实责任,严格管理,合理使用
1、加强教育,严格收缴。要把党费收缴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,把党费收缴工作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、党员队伍建设、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、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结合起来,进一步增强党员的政治觉悟和纪律观念,提高党员按时、按比例足额交纳党费的自觉性。
2、落实责任,严格管理和使用。要认真执行党费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、党费使用集体讨论决定和“一支笔”制度;严格执行党费统一管理、专人负责、会计专账、会计出纳分设、单独立户以及专款专用制度。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,从严控制党费使用范围,不许超范围使用党费。要针对党费使用、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,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。基层党支部要坚持党费收缴情况“一年一公布”,各地各部门组织部门要坚持对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“一年一检查”。党费的使用要向农村、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。
3、加强学习培训,提高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工作水平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章和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,特别是要对具体负责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同志进行重点培训,使他们精通中组发〔2008〕3号文件内容,熟悉党费的含义、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方法和基本要求、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、向上级上缴党费的规定、党费使用的范围和审批制度、党费检查报告制度等内容,切实提高工作水平。
4、加强领导,确保中组发〔2008〕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。各级党委、工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,及时把中组发〔2008〕3号文件精神向党委、工委汇报,并提出本地、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意见。各市(州、地)党委组织部,省直机关工委、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国资委党委、省委国防工委的具体实施意见,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我部组织处备案;同时,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,认真总结各地、各部门在执行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,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,要积极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或解答;对一时不能解决和解答的问题,要及时报告。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、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。
各地、各部门要结合贯彻中组发〔2008〕3号文件精神,对2005年至2007年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,并形成总结报告,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我部组织处。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,在按时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,通过内网报送电子版,省四个工委(党委)报磁盘。
附:中央组织部《印发<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>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
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
2008年3月25日